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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税[2000]32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09-29 冀财税[2000]32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冀财税[2000]3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22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规定》的第6条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二、企业从业人员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按我省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即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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