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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0]263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建账监督管理》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0]263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建账监督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0]263号

全文有效

省局生活服务中心、河北税务学校、省票证服务中心、石家庄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现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建帐监督管理的通知》(冀财会[2000]5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通知要求,抓紧时间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建帐监管登记手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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