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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发[2000]第115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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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0]第11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2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制试点的通知》(冀政[1995]81号)中:“关于自然人股东分红缴纳所得税问题。目前可按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含保值)为基点,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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