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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保市府办150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2011〕保市府办150号

现行有效

2011.06.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5号,以下简称省办发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促进城市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住房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民生问题。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性,严格按国办发1号文件、省办发5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必要手段,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好住房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确保房地产市场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准确、及时、权威

房地产市场各项统计指标是我们制定政策,作出决策,衡量结果的基础,必须确保其真实、准确、及时和权威。各项统计指标,特别是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所涉及的统计指标,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价格统计指标为准,新建住房价格的统计范围应覆盖市、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新建用于出售的城镇住房。

三、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采取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9714套,其中建设保障性住房26200套,棚户区改造3514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300户,农村危房改造4800户。要切实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政策,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措施,确保按要求全部开工建设。

(二)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采取用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吸引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持有、经营或政府回购;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符合规划、用地集约的前提下,引导、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支持用工量较大的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在涿州、涞水等环首都地区加快建设公共租赁性的“人才家园”。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三)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有条件的区域,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建设用地政策,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土地按项目建设时限要求足额供应;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筹集住房保障资金政策,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将加大对各地的支持力度,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给予补助。

四、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引导理性住房需求

(一)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垌。

(三)实时监控,必要时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统计部门在统计过程中如发现我市出现房价上涨过快,房价过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必要时采取限购措施。

五、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一)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要按照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任务,按项目及时供应建设用地,确保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继续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拓展住房用地供应。

(二)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凡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擅自销售房屋的,取消其参加该宗土地竞买的资格。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实施经济处罚。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房地产市场全程监管

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咨询活动,项目前期咨询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房地产市场与现场的联动制度,对违法行为没有纠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暂停办理一切手续。

市规划、国土、执法、住建、联审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房地产市场全程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未建先售行为。各县(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建立联合执法、动态巡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并对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七、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1〕53号)精神。严格按照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条件、最低规模和形象进度要求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尽快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八、完善制度,公开信息,强化舆论引导

(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市场监测。各地要健全完善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抓紧制定并对社会公布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引导合理的市场预期。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每月10日前发布上个月相关数据。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公开各企业信用情况,将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加强舆论宣传,严格广告管理。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房地产投资风险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树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消费观念,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制造、散发虚假信息,哄抬房价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严格规范房地产媒体广告发布,坚持商品房广告发布前的会签制度,对制造、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开发企业和媒体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落实约谈问责机制

对新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涨幅超过年度控制目标,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有关县(市),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将组织市住建、国土、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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