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9月7日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冀地税函[2016]104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68号)的有关要求,市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备注
1 转发省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8月10日 秦地税政三函〔1996〕14号 部分有效
2 关于对秦皇岛市休疗单位征收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1998年5月28日 秦地税政三函〔1998〕2号 全文有效
3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9月9日 秦地税函〔2004〕127号 部分有效
4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4日 秦地税函〔2004〕14l号 部分有效
5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秦地税发〔2005〕59号 部分有效
6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19日 秦地税发〔2009〕6号 全文有效
7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相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2月16日 秦地税发〔2009〕119号 全文有效
8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23日 秦地税函〔2010〕57号 部分有效
9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12年2月13日 秦地税函〔2012〕4号 部分有效
10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3年12月25日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 全文有效

              2.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10年12月27日 秦地税发〔2010〕128号
2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1月26日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3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2011年4月27日 秦地税发〔2011〕44号
4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14年2月27日 秦地税函〔2014〕14号

              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1 转发省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8月10日 秦地税政三函〔1996〕14号 市局补充意见废止。
2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9月9日 秦地税函〔2004〕127号 市局补充意见废止。
3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4日 秦地税函〔2004〕14l号 市局补充意见第三条中“个体工商业户年征收超过60元,报市局批准”废止。
4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秦地税发〔2005〕59号 废止第十条中(一)(二)(三)(五)(六)(八)。
5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23日 秦地税函〔2010〕57号 市局补充意见废止。
6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12年2月13日 秦地税函〔2012〕4号 市局补充意见废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