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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0]90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0]90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冀国税函[2000]9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证管工作。

      二、各种税务凭证的填开一律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所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开具。没有设立涉外税收专门机构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由集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征管的企业税务所负责填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所或集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征管的企业税务所,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市应于2000年5月31日前将执行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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