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5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为使全省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对这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具体考核办法等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企业税源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我省重点税源数据库建库标准为199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1000万元以上。待条件成熟后,省、市、县(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面原则上要达到各级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
三、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国税机关计会部门统一管理。要在负责重点企业税源数据库管理的计会部门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保证全省重点企业税源数据库的安全,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由省局统一给各市局配置一台专用计算机,做到专机专用。
四、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数据库。各市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每月20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五、省局四月上旬召开"全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会议",布置全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全省144户重点税源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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