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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0]5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0]52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0]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饲料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现就资源综合利用、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和饲料生产企业的"准产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获得"认定证书"、"准产证"的企业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准产证"及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免税事项。免税饲料和增值税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0年应减免的税款由各市局代省局审批。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冀经贸资[1999]90号和冀国税发[199]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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