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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1999]17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发[1999]174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7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省局原规定与之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的确定,仍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直接组织入库后有关计会统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国税计发[1998]96号)文件规定。即省稽查局和各市稽查局按双重业务单位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县(区)级稽查局按上解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已入库的查补收入发生多征需要退库的,省稽查局和各市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稽查部门税收会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从国库办理税款退付事宜;县(区)级稽查局作为“上解单位”不得办理税款的退付,必须由县(区)级计会部门税收会计办理,计会部门办理退库后,应及时填发“提退清单”,并送稽查局一份,作为稽查局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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