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冀国税发[1999]14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4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发[1999]144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4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切实做好粮棉企业应纳税款入库工作。

       二、对粮棉企业拖欠税款要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保全措施,确保应纳税款如期入库。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