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票印刷厂上缴管理费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48号
全文有效
税票印刷厂:
省局在1998年对你厂追加设备更新及厂房改造项目投资,并注入了资金。为加强对企业管理,增加资金调控力度,省局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按你厂全部销售收入的15%上缴管理费。管理费于次年1月一次性上缴省局计会处。望你们加强企业管理,按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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