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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1999]3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函[1999]39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3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按要求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由省局审核后,统一报送总局(稽查局),同时选送《河北税务报》公告曝光。

       二、各市对报送的公告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经市国税局局长审批后报送。

       三、各市要每月报送1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案件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超过50万元,要优先报送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省局每季度通报各市报送和被采用公告材料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市公告曝光工作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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