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国税发[2002]240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2]24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12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2001年7月印发了《关于转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通知》(石国税发[2001]189号),对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有所变化。为进一步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根据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掌握。
二、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提供的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附送的有关证明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企业当期货币资金现状分析报告;
3、所有银行存款帐户对帐单;
4、企业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凭证;
5、为保证到期入库税款将采取的措施(保证书)。
(三)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1、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时间;
2、调查人员;
3、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状况;
4、纳税人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情况;
5、缴税能力调查;
6、核实结论(是否同意上报)。
(四)税务机关填制《征管、税政、计会部门审核意见表》(见附件),必须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以上资料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外,其余均一式一份。
三、做好缓缴税款的跟踪管理工作
各单位对上级已审批的缓缴税款,要及时登记台帐,对其还款能力加强跟踪监督,确保缓缴税款到期及时入单位要及时将入库资料复印件送市局征管处。对纳税人不能按期入库的税款,税务机关要按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追缴入库。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报市局征管处;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县(区)国税机关意见”拦中局长签字必须是一把手签字,不能只签名不签署意见,必须写明情况是否属实。
附:《征管、税政、计会部门延期缴纳税款审核意见表》(略)
打印:冯彦敏 校对:征管处 孙玉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