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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2]233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2002]233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2]23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1月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02]16号)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24日发布施行,现将其中《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第一条 删去第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第二条 第四条修改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第五条中的“税务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改为第五条。

附件: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4]第99号发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它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元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

  (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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