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2]第24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16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函[2001]41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品油价格发生变化时,由各加油站自行及时对加油机和税控装置上的价格数据进行一致性调整,由各县(市)区国税局进行监督。
二、加油站发售油票提前计入销售的,可在油票回收的当月从收入额中给予扣除、并在油票上加盖已扣除戳记。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以加油站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为依据,合并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相关项目后按现行的税收政策计算征收税款。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加油站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按季进行日常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每年检查面要达到100%。
五、各管理所必须安装《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软件,认真审核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表,检查报表数据与《税控加油机专用卡》回读数据是否相符。
六、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情况月报表》作为申报附表一并申报。申报附表各栏必须据实填写、其中表中第三栏数据应在持《税控加油机专用卡》到税务机关回读后再填写。申报附表l3栏应与纳税申报表一致。
七、“已扣除”戳记的样式由各县(市)区局自行确定,《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情况月报表》也暂由各局自行印制。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局要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反馈市局。
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情况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