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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地税函[2001]第328号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石地税函[2001]第328号 我要评论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地税函[2001]第32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25日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由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其出资人和合伙人(即投资者),取得的个人经营所得,按事务所收入总额,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定为5%。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收入总额作为基数,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纳税款;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税款,其出资人和合伙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合伙人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分配比例一已缴税额出资人、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款,按月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三、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律师事务所的分成制专职律师(指律师事务所不负责其办案成本的专职律师),从其当月分成收入中扣除最高不超过30%的办案费用后的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即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按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七、律师从接受法律事物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支付单位或个人末代扣税款的,取得收入的律师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八、律师事务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于每月终了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
  九、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几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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