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38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2002年1月1日前各会计核算单位核算转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时,所填制的“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必须报经县(市、区)级国税局局领导签字批准。
二、“上解凭证汇总单”编报内容的调整,由各市局根据修改内容自行确定。
三、各单位领导对这次欠缴税金的修订要引起高度重视,此次对欠税在时间上做出界定有其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领会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对于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要进行认真的核实、反映,一经确认,账外欠税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对不如实反映,被查出的欠税一律统计在当年新欠中,并依据新《征管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请抓紧布置,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