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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1]20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价格的函

09-29 冀地税函[2001]206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价格的函

冀地税函[2001]206号

全文有效

河北省物价局: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时,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而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有时在同一时期内会涉及多项外出经营活动。为方便纳税人经营,需要发给纳税人多个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纳税人丢失、毁损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鉴于《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154号)中,核定的税务登记证(含正本、副本等)收费标准为一个总价,而未对正本、副本的价格进行分别定价。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参照外省市收费标准和实际制作费用,特申请核定我省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经核算,我们意见定为15元为宜。
以上意见妥否,请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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