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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2001]19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发[2001]192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19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0月2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打击、遏制售假发票的问题,省局决定从2002年起变更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票样附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监采用北大方正系统0号隶书镂空字体、17号底纹的无色墨印制,荧光灯下呈红色反应。
  二、发票备注或说明栏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监中的“河北”二字为仿宋体,其他字体不变。
  三、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的发票其存根联北涂方块为无色,采用北大方正底纹5007号印制;当发票开具后,发票联大写金额栏数字在荧光灯下呈红色反应。发票最后一联采用32克票据纸印制。
  四、以上防伪措施适用于我省所有变通发票。总局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不变。
  五、旧版普通发票于2002年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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