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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1]17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1]176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17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a>)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领到新版专用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存的原版涂炭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同时原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并全部上缴。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的清点、缴销工作必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于2001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上缴省局计财处。省局将依据票证管理规定对各市进行核查,请各市局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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