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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日
  现将我局制定的《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凡跨县(市)、区开采、加工铁矿石的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将采、选矿出租、转让、承包给本县(市)、区以外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应在采、选矿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按省局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可采取自核自缴、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无论采取哪种征收方式,均要履行基层征收单位进行界定、申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和市局逐级审批的程序和手续。征收方式审批后基层征收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账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三)账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原矿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和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并逐级报市局审批。
  第六条 查账征收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账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三)账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原矿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四)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核实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填报《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由县(市)、区局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第七条 对财务制度不完善,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矿石开采数量、产品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产品收购数量和单位经营成果,但具有合法开采、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其认定为查定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局审批。
  第八条 对于小规模的群采或无固定采点、无合法开采、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其认定为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局审批。
  第九条 认定为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资源税,于征期内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条 认定为查账征收征管方式的纳税人,每月初1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要责承专人对企业铁矿石的开采、销售或加工数量进行查账核实。查账核实的数量与测算的实际开采、销售或加工数量(即采用球磨机、耗电量、炸药等折算方法折算的数量)基本一致的按账面记载数量计征资源税。如查账核实的数量低于测算的实际数量5%的要按测算的实际数量计征资源税。
  第十一条 认定为查定征收的纳税人选择以下方法测算计征税款:
  (一)单采不选的纳税人测算方式为以下两种:
  1.以炸药耗用量推算铁矿石产量并据以计算征收资源税。每公斤炸药生产铁矿石数量的折算比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幅度内自行确定。
  地下开采 2-3吨/公斤炸药
  露天开采 3.5-4.5吨/公斤炸药
  2.根据矿点(井)设计、矿石储量、可采量和矿井井口面积及矿井月掘进进度计算矿石开采体积,以开采体积(立方米)乘以所采矿石比重(吨/立方米)计算矿石开采数量。
  (二)采选一体的纳税人选择以下方法测算计征税款:
  1.按球磨机型号和耗电量测算生产铁精粉数量(见表一),然后再根据每吨铁精粉的耗电量测算加工一吨铁精粉耗用的铁矿石数量(见表二)。
  表一:
  各种球磨月正常生产耗电与铁粉产量对照表
  球磨型号(单个主磨)   生产66%品位铁粉正常耗电(度)   生产66%品位铁粉(吨)
  2130   186200   2740-2790
  1557   180500   2660-2710
  1533   104500   1540-1590
  1530   95000   1400-1450
  1525   79200   1170-1220
  1520   63300   930-980
  1515   47500   700-750
  1433   91000   1340-1390
  1430   82760   1220-1270
  1428   77250   1140-1190
  1330   60800   900-950
  1228   56750   840-890
  1226   52700   780-830
  1224   48650   720-770
  1220   40540   600-650
  1030   42200   620-670
  1020   63300   410-460
  1012   16880   250-300
  0928   31920   470-520
  0924   27360   400-450
  0918   20520   300-350
  表二:
  生产1吨铁精粉耗不同电量所耗用的铁矿石对照表
  每生产1吨铁精粉   耗电量   耗用铁矿石
  60(含)度以下   2.62吨
  60度-70度   3吨
  70度-80度   3.5吨
  80度-90度   4吨
  90度-100度   4.5吨
  100度以上   5吨

  2.以耗电量直接测算耗用铁矿石的数量。不在《各种球磨月正常生产耗电与铁粉产量对照表》(上述表一)所列范围的采用此种测算方法。
  耗电量与耗用铁矿石对照表
  耗电量   耗用铁矿石
  40(含)度以下   2.62吨
  40度-60度   3吨
  60度-70度   3.5吨
  70度-80度   4吨
  80度-90度   4.5吨
  90度以上   5吨
  注:耗电量指整个铁选企业的全部耗用电量,一律以电力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准。
  第十二条 采用定期定额征管方式的用以下方法测算定期定额:
  根据矿点设计、矿石储量、可采量、矿石品位、井口面积或采面面积及掘进进度计算矿石开采体积,以开采体积乘以矿石比重(吨/立方米)来测算月采铁矿石数量。铁矿石比重各县(市)、区可根据采点矿石品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凡是以月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其月定额必须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十四条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其月定额要从严核定,促使其建账管理。凡能够查账征收或查定征收的不得采用月定额征收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查定征收或月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停产或部分停产,要以正式文字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核减应税月份或调减税额。
  第十六条 自核自缴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申报的应税数量及应纳税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类企业按月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已安装矿产品监控系统的企业,根据矿产品监控系统传回的数据,同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凡监控系统数据和企业申报数据相差±10%(含)以上的立即下户核实,写出书面报告报单位负责人;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立即上报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提交稽查局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代扣代缴的管理制度。凡收购未税铁矿石的纳税人一律在收购环节按有关规定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的铁矿石是否完税依能否提供资源税甲、乙种证明为认定标准。
  税务征收机关要按月检查核实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凡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要对扣缴义务人补征并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完善征缴管理机制:
  (一)甲、乙种证明的开据权限和程序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越权开据或不按规定程序、手续开据的要追究开据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二)甲、乙种证明的填开和使用一定要规范。凡有关内容或栏目填写不全或使用复印件的一律做无效处理;
  (三)甲、乙种证明要由专人保管和开据,并按《办法》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台账,以备核查;
  (四)县、区税政部门每季对甲、乙种证明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记录存档,市局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各征收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加收滞纳金、扣押、罚款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防止偷、欠税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基层征管单位对采用耗电量法测算资源税的纳税人,吨铁精粉耗电量低于60度的每年入户检查不得少于2次。各县(市)、区局对基层征收单位政策执行及征管情况要定期检查。市局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或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12月14日制定的《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唐地税发[2004]165号)和2006年8月17日制定的《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唐地税函[2006]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资源税征管方式鉴定表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注册地址  
  登记注册类型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账 号  
  联系电话     上年产量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资源税额  
  上年增值税额     上年征管方式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5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征 管 方 式
  纳税人意见:  办税员: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税务机关(分局)意见:  管理员:  分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注:资源税征管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填表说明:
  (1)账簿设置情况:是否健全;
  (2)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是否能准确核算;
  (3)账簿、凭证保存情况:是否按规定保存;
  (4)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
  (5)征管方式:自核自缴、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资源税四种。
  (6)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四份,税务机关三份(市局、县级税政征管科、管理部门各一份),纳税人一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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