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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2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以清单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原因及金额等情况。

  二、关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见附件3);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4);

  (四)《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

  三、汇总纳税企业申报问题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申报扣除时,应将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6),并附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资产损失资料申报和受理问题

  按照《公告》第七条的要求,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报送。征收部门受理后,应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上加盖受理专用章。

  五、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受理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后,应及时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传递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设置相应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存档备查。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适时开展纳税评估,把资产损失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

  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94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10]16 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10]186 号)同时废止。

  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

  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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