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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11]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2011]46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1]4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省工业转型升级,省政府于2011年2月27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企业购置并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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