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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税[2011]42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通知

09-29 冀财税[2011]42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通知

冀财税[2011]42号

全文有效

2011.9.16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给予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设置分10%和5%两个档次,具体为: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迪厅、高尔夫球,适用税率为10%;

 二、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

 三、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夜经济特色街区内的娱乐业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

 以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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