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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8]1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8]16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8]16号

全文有效

2008-01-03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办字〔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提交的税务登记证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在复印件加盖“电子口岸审核章”,由企业送交石家庄海关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电子口岸审核章”将由石家庄海关统一刻制后近期下发,请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及早做好准备。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及时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报告省局。

附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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