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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6]18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09-29 冀地税函[2006]184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6]184号

全文有效

2006-08-10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 保地税发[2006]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因此,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在加油站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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