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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3]58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3]58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58号

全文有效

2003-02-13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如:国庆节期间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问题确定为:按照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后的10日内为纳税申报期。即10月1—7日是法定休假日,8—17日为纳税申报期。

       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定纳税申报期顺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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