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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地税函[2005]33号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邢地税函[2005]33号 我要评论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邢地税函[2005]33号

全文有效

2005.05.0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近日,市局下发了《邢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邢地税函[2005]8号),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不论采取何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建筑安装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时,税务机关均应按代开发票金额2%的征收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待到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为了公平税负,经过调查测算,市局研究决定,将建筑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2%,同时要求,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税收负担不得低于定率征收方式。

       市局《关于明确代开发票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邢地税函[2004]44号)第一条规定:“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5%”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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