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奥慈善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07]78号
全文有效
2007.09.18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纳税人向新奥慈善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新奥慈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