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8月31日发布;2015年8月3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中,“一、”中的“(四)”和“二、”内容已失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137号
部分失效/废止
2008.06.0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代开发票时征收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遇有下列情形,代开发票时出具相应资料,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党政机关,出具该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企业的下属机构,出具总机构证明;
(三)省内跨县(市、区)施工的建筑工程,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四)代开建筑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等发票时,需要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按《代开发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览表》(见附件)中列举的项目及要求执行。
二、符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得税条件的,在2008版征管应用系统“代开发票”模块录入《代开发票征税减除项目确认表》,附送相关资料,经征收分局局长审批同意后生效。目前使用2005版征管应用系统的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待升级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