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冀财税[2010]64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0]64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09-29 冀财税[2010]64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0]64号

现行有效

2010.10.22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化建设。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推进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尽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申请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查询时应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相关证明。对经查询无家庭成员购买住房契税记录、无家庭成员购买住房登记记录或暂不具备查询家庭住房登记情况的,由纳税人填写《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见附件)。地税征收机关根据住房登记书面查询结果和《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为纳税人办理契税相关手续,并将书面查询结果和《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存档备查。

三、对2010年10月1日之后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受理交易的存量房,契税政策按本通知执行。

四、《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农税〔1999〕35号)第一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