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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5)7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2005)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条款失效,删去“企业所得税和”的内容。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7号

部分失效

2005.1.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经省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属于可以接受捐赠的公益救济性组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精神,纳税人向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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