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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8〕4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安县五个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冀地税函〔2008〕4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安县五个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8〕49号

全文有效

2008.2.19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文安县五个农场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廊地税发[2007]73号)收悉。文安县由于撤乡并镇等原因,现下设黄埔、界围、小务、新桥、李庄五个农场,均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等同乡镇。近年来,文安县为便于企业用地,吸引大型企业逐步向农场搬迁,农场企业户数逐年增加。目前,农场工商业较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经研究,同意上述五农场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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