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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8〕7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冀地税函〔1998〕71号 我要评论

税乎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71号

全文有效

1998.4.13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应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 请示》(张地税二函〔1998〕1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宅产权并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二、对于企业出售部分职工住宅产权,并按出售的部分产权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的, 按照企业拥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三、对于房改后企业出售职工住宅产权但不作会计处理的,按原规定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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