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冀税三字〔1991〕第19号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冀税三字〔1991〕第19号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冀税三字〔1991〕第19号

全文有效

1991.9.25

各地区、省辖市税务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文件《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在省内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纳的印花税,一律有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在涉及省际关系,非全国性的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可比照全国性的订货会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贴花完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