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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税二字〔1989〕第1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税乎网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冀税二字〔1989〕第19号

全文有效

1989.2.25

各地、市税务局:

  有些地方反映,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不够明确。现明确如下:

  一、印花税的纳税地点,根据《施行细则》第14条“条例第7条所说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的规定,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纳税地点。对一个纳税单位地跨两个以上市、县行政区的,其营业账簿应纳的印花税,由账簿启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土地使用税,根据《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对一个纳税单位地跨两个以上市、县行政区的,应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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