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冀地税函〔1998〕20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订)
全文有效
2018.6.1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对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及需要加以控管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委托代征资源税,并严格加强管理。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根据我省实际,为加强控管,堵塞漏洞,对以煤炭为主要原、燃料或洗、选煤的企业以及收购单位,可酌情列入代扣代缴范围,但仅限于省内业务往来。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和管理
(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资源税管理证明》按票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其登记、领用及审批制度。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税务局制定。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中甲种证明的开具使用期限可缩短为半年或一季度,具体使用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各地原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可执行到1998年12月底。
五、各市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19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