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公告(2018年修订)
全文有效
2018.6.15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实行纳税人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身份确认是指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身份进行采集、比对和确认。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身份确认。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五、办税人员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六、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确认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采集其身份信息。
七、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避免对涉税业务办理造成影响。
八、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九、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授权委托书
附件
办税授权委托书
XX税务局:
我单位(个人)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兹委托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担任本单位办税人员,代为本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涉税事项。
我单位对受托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授权委托书的样本供参照使用。
2.如果受托人代为办理本单位全部涉税事项,请在相应空白处填写“全部”, 如果受托人代为办理本单位部分涉税事项,请将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填入相应空白处,如:申报纳税、发票领用等。
备注:
条款删除
1.第九项部分已删除,原文内容为:“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为办税人员身份确认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条款删除。第十项已删除,原文内容为:“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由于各地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信息的设备条件限制,办税人员身份确认过渡期时间另行通知。”
条款修改
1.首段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纳税人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实行纳税人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
2.“五、办税人员可以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修改为:“五、办税人员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
3. 附件《办税授权委托书》中“XX国家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 “ XX税务局:”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