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的通知
冀税一发[1994]2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参照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省局确定了《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现印发给你们。暂行税额适用于实施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请转知所属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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