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河北省税务局:好问题白瞎了!总公司付款,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子公司是否可以?

河北省税务局:好问题白瞎了!总公司付款,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子公司是否可以?

河北省税务局:总公司付款,要求开具子公司发票

日期:2019.4.1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的客户购买产品由总公司付款,要求开具子公司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税,是否可以开具?如果可以开具,我公司应保留什么材料作为不是虚开发票的依据?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311-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税乎网点评: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如果向客户的子公司开票,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我们建议出现此情况时,最好由总公司向子公司转款,然后由子公司向供应商付款。在各地的实际案例中,付款与发票流不一致,对纳税人不太有利。但普遍的观点认为:向实际购货方、服务实际接受方开票无问题。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