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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发(2009)3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发(2009)3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本法规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8月27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被废止

2、本法规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8月31日发布;2015年8月3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中,转发意见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已失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34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9.06.1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符合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10日内予以受理,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10日内予以受理。

二、对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2)。纳税人自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据实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清算资料及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清算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明细表(附表3至13);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表》(附表4)、《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鉴证表》(附表15),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自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鉴证表》(附表14) 或《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鉴证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退)税手续。

五、对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率在预征率的基础上应提高0.5至2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确定。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各类表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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