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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9.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现对秦皇岛市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6号),规定了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秦皇岛市税务局按照该公告要求,对秦皇岛市具体适用比例做出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比例进行了明确。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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