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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1998]1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8]1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1998]7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列月报表,并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送省局(稽查局)。

      二、原省局要求报送的季报表从明年起暂改为半年报和年报表,待总局半年报、年报表修订后另行通知。

      三、1998年的年度税务稽查统计表,仍按省局冀国税稽由[1998]1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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