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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税字[1998]54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09-29 冀财税字[1998]54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8]54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矿泉水等5种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其单位税额如下:砂岩(河砂),2元/吨;玄武岩,2元/吨;珍珠岩、 2元/吨;页岩,2元/吨;矿泉水,3元/吨。考虑到我省目前资源开发现状,对上述5种矿产品应征资源税暂减半征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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