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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8]183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代征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1998]183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代征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18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在农村零散税收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工作中,一些地税机关聘用了部分税款代征员(包括代扣员、协税员)。多年来,代征员在协税护税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素质不高、职责不清、作用发挥不当的问题。为规范代征工作,充分发挥代征员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聘用代征员要从严掌握。能不聘用时尽量不聘用。必须聘用时,报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并在文化程度、工作能力、遵纪守法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的考核。

  二、代征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代征业务知识培训,使代征人员知法、懂法和守法。上岗后,也要定期对代征员进行培训。

  三、代征员上岗,主管税务机关要发给代征标志与代征证件,但不准着税装。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明确代征员的职责、权力与义务。代征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代征义务,认真执行代征的范围、税种和税率,不准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以及改变税种、提高或降低税率,不准收“人情税”。

  五、代征员在代征地方税收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的完税证,做到一票一户。不准“白条”收税,不准开“群票”征税。

  六、代征员必须将代征的税款要善保存,不得挪用丢失,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上解、缴纳代征的税款。

  七、代征员要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文明代征,礼貌待人,在纳税人中间树立良好的形象。遇有纳税人不明白问题,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不得耍态度、强行办税。要积权宣传税收政策,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八、税务机关要支持代征人员依法履行代征职责,在代征人员遇到工作阻力时,税务机关应出面予以解决,为代征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代征环境。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掌握代征员的代征工作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教育或处理。

  十、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代征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好的表扬,差的批评,不胜任代征工作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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