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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1998]42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发[1998]42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4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5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规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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