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结账日期为保证全省各级国税部门与国库之间的预算收入数字一致,各地的税收会计统计结账日期应与同级国库的结账日期保持一致。
二、关于年度决算调整国库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设置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各地应抓紧时间在此期间内将各项收入调整完毕,以确保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