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5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严格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各级国税局所属稽查分局职责范围的有关规定,将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不含农业税收检查证)统一由稽查分局管理,各地接到通知后,稽查分局和征管处(科)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二、原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由各市、地国税局统一登记造册,按省国税局要求时间报到省局稽查分局。
三、原由各市、地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要按通知要求,统一上交省国税局稽查分局保管。
四、今后新的税务检查证,统一由省国税局稽查分局审核、发放和管理。
五、此项工作应于1998年3月20日前完成,并同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省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