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发票加盖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范围内使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印章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具普通发票时必须加盖财务印章 (包括财务专用章 和其他财务印章 )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凡需要使用发票专用章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1 998年4月1日起,必须使用按省局统一式样刻制的发票专用章 。
二、发票专用章 形状为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 3mm;内边线宽为0.5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发票专用章 的字体采用楷体,分上、中、下三个部分,上半椭圆部分为“单位名称”,正中为“纳税人识别号”,下半椭圆部分为“发票专用章 ”字样。
三、一个单位需要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 的,应在发票专用章 单位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号,以便区别。
四、刻制发票专用章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到指定的印章 刻制厂家刻制,并将发票专用章 印模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握政策界限,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