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凡属生产本通知规定免税货物的企业,均实行资格认定的办法。
二、军队系统所属生产、调拨或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应填制《军队系统企业免税申请认定表》,并出具军队系统办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于1998年3月31日前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对新办生产上述货物的企业,应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60日内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对未按规定申请审批的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四、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